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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企圖在卸任前開放中資入股臺灣IC設計公司,引發外界擔憂中資恐因此取得經營權,掏空臺灣技術。經濟部長鄧振中表示會為此案召開「公聽會」。但曾代表台權會控告教育部微調課綱勝訴的學者涂予尹指出,「公聽會」其實是沒有法源依據的敷衍做法,針對影響這麼重大的政策,經濟部應該辦理《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聽證會」。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10日)天進行本屆最後一次會議,要求經濟部、國安局、科技部、勞動部、陸委會等單位針對開放中資入股我國IC產業進行專案報告。面對立委關心,鄧振中再次表示會辦理「公聽會」收集意見,但散會後面對媒體追問經濟部何時會公布此案的「影響評估報告」及辦理「公聽會」的確切時程,鄧振中卻表示無法回答。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涂予尹指出,「公聽會」並非《行政程序法》或投資審議相關法規中的制度,其程序、效果不明,以這個問題的影響性,經濟部應該辦理《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的「聽證會」,讓相關的上下游產業、勞工等利害關係人及像是經民連等具代表性的民間組織參與聽證程序。他表示,經濟部說要開「公聽會」,背後真正的意思是「開聽證會太複雜了,沒有必要,我們弄一個有點像的公聽會,請大家放我們一馬,讓我們混過去得以交差就好。」涂予尹說明,若要開放中資投資臺灣CI設計產業,程序上要先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這兩者屬於「行政命令」中的「法規命令」,依法只要行政機關公布後就能生效。他解釋,目前法規只規定行政機關「得」舉行聽證會,實務上行政機關對於「聽證會」多因不瞭解而感到畏懼,所以多以各種理由推託,極少辦理聽證。但如果一個法規命令的修改會嚴重影響到人民權利,而且除舉行聽證外,不具其他有效民主監督管道,甚至對人民的負面影響難以回復時,行政機關關於是否舉行聽證的裁量就會萎縮,也就是行政機關最終應該「只能作出舉行聽證,不能作出不舉行聽證」的裁量。他認為,政府是否開放中資入股臺灣IC廠商就符合這樣的狀況,經濟部因此應該召開「聽證會」。他也建議,立法院可以用臨時提案等方式要求要求經濟部辦理「聽證會」,但他同時擔心,在野黨團不太真心反對這些包著自由經濟糖衣的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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